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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應每年繼續教育。
從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時間以取得證書的時間為準。未按時參加者,可申請補考。壹般連續三年未繼續教育的,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詳細描述: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需要年檢。持有會計證的人員從取得證書後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獲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二、18年7月起施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制,引入了繼續教育管理學分制。《辦法》規定:
1.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持證人員基本信息;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
註冊人員的變更和轉移;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持證人員的表彰和獎勵;持有人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2、持證人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和指導。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3.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