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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實質重於形式是什麽意思?說的簡單 通俗易懂些

實質重於形式是體現“真實與公允”的壹個會計原則。要求會計應註重經濟業務的實質,而不拘泥於法律條文。例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

實質重於形式:”實質“強調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形式”強調經濟業務的法律形式。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就是要註重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 。比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從形式上來講,企業不擁有所有權,但從交易實質來看,企業擁有相當長期間的使用權,近似於資產的使用壽命,因此可以將資產看作是企業的自有資產進行處理。

擴展資料

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內涵的認識在國內外學術界還存在諸多爭議與分歧。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壹是認為實質重於形式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實質重於形式作為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我國許多會計學者也將實質重於形式歸於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二是認為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和會計確認與計量原則的修正與限制。如IASC認為,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實反映其所擬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們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與反映。

我國也有許多學者認為實質重於形式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和會計確認與計量原則的修正與限制。而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卻沒有明確指出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內涵與應用標準。

百度百科——實質重於形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