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釋
1、所謂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壹種工作程序。故名思議,就是壹項會計工作前後是由不同的兩個人(移交人和接管人)擔任才需要“交接”,如果該項工作連續由同壹人擔任就沒有“交接”壹說了。
2、《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關於會計工作交接的規定: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壹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