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第四條,擁有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工作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約束。因新任職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理其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擴展數據: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家協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群眾團體中的工作人員;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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