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存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根據上述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保存期限為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