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獲取審計證明材料。
3.審計報告階段。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構;收到審計報告後十天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4.審計處理階段。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評價審計事項,出具審計意見;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需要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對當地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