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的歸檔範圍: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等輔助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單等。
內容
會計檔案的內容壹般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1)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證。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國外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會計憑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會計憑證匯總表、銀行存(貸)款對賬單、銀行對賬單。
(2)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是由壹定格式的相互關聯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基礎,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各種經濟業務。包括按會計科目設置的總賬、各種明細賬、現金賬簿、存款日記賬和輔助登記備查簿。
(三)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反映企業會計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主要包括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報表等。
(4)其他會計資料。其他會計資料屬於經濟業務範疇,與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密切相關,由會計部門負責處理有關資料。如:經濟合同、財務統計、財務清查匯總、核定資金額度數據、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存儲在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序文件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作為會計檔案管理。
法律依據: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條單位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對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編制會計檔案清冊。
第十壹條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可以由本單位的會計管理機構暫時保管壹年,然後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批準。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