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09)楊民司(民)子楚87號
原告沈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人林
委托代理人石某
原告沈與被告林發生糾紛壹案。我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崔獨任審判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史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沈稱,原告是被告的姑姑。上海市楊浦區某村某房,屬於原被告* * *所有,* * *使用的房屋。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經雙方親友反復調解,仍無法就分割達成共識。2008年5月,被告又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破壞了房屋結構,使雙方無法使用房屋。故要求按照60萬元的市場價對雙方擁有的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原告享有房屋產權,並賠償被告30萬元;或者被告享有房屋產權,賠償原告30萬元。
被告林辯稱,原與被告是親屬關系,房屋由被告父母與原告* * *共有。雖然在生活瑣事上有矛盾,但並非不可調和。被告裝修房子是為了改善生活,不是為了破壞,是為了恢復原狀。被告並不富裕,無力支付壹半的房款,也無力再買壹套房子居住。故不同意分割* * * *現有財產,要求延續* * * *現有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告沈系被告林的姑姑。爭議房屋位於上海市楊浦區某村的壹間房內,建築面積53.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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