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管理中舞弊行為的出現和抽樣審計的隨意性使得基於制度的審計方法的局限性越來越明顯。制度基礎審計過於註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即控制風險,而相對忽視了引起審計風險的其他因素和原因,未能實現審計資源的合理配置。在這種情況下,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應運而生。其傳統模式是: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其中,審計風險由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管理策略決定,審慎的會計師事務所往往將其確定為低水平,而共擔風險和控制風險則與企業相關。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和評價內部控制兩方面進行評價,進而確定檢查風險,並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將審計風險控制在會計師事務所確定的水平。雖然這種模式和基於系統的審計模式是正式的
壹樣,但理論上解決了註冊會計師基於制度進行抽樣審計的隨意性,也解決了審計資源配置的問題,即要求註冊會計師將審計資源配置到最有可能導致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領域。其特點是審計程序的實施依賴於對選舉風險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