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善城市人居環境和組織大規模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將老街坊改造成完整的居住區;
2.更新和調整城市的產業布局;
3.更新或改善城市道路系統;
4、轉變城市規劃結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區和城市土地規劃分區。
城市更新項目具體包括三類:
綜合改造:在不改變建築主體結構的情況下,以消除安全隱患和完善現有功能為目的,在不改變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對城市老舊小區進行改造,可以視為壹種改造型城市更新。裝修為主的城市利潤比較薄,以裝修和修繕為主,房企參與相對較少。功能改變類:重建項目壹般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主體和使用年限,在不完全拆除的前提下可以部分拆除或增加,可以改變土地用途,部分城市可以增加建築面積。拆遷改造:拆遷建設項目在城市更新單元內拆除原有建築,重新規劃建設,可能改變土地使用權主體和部分土地性質。這壹品類涉及面廣,開發周期長,是開發商、投資公司、金融機構關註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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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