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應借記按規定應扣繳的消費稅金額: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金額——應交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用於對外銷售或者其他用途的,委托方應將代征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並按規定準予扣除的,委托方應按代征代付的消費稅,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產品,改變用途的,應將改變用途部分應負擔的消費稅,從“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轉出。
2.外購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應稅消費品。
根據含稅金額,借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借出“銀行存款”等科目挪作他用或直接對外銷售,不得抵扣,消費稅計入成本。
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過程中,如果改變所購應稅消費品的用途,應由改變部分負擔的消費稅,從“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轉出。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非應稅項目的,其所繳納的消費稅應當計入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