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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新舊銜接

(壹)自2013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2012年12月31日原賬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和基建並賬調整),按調整後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事業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壹)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其核算範圍包括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4.“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於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壹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對於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壹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2)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5.“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事業單位按新制度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應當自2013年1月1日起設置和啟用“累計攤銷”科目,以“無形資產”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額為原價,按新制度規定進行攤銷。

(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事業單位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並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轉賬時,應當對“應付賬款”科目進行分析,將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範圍比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範圍小,不包括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其中屬於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壹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範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並對所屬“壹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數額後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額後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其核算範圍與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範圍基本相同。轉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中“經營結余”科目。

5.“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結余”科目,其核算範圍較原賬中“事業結余”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新制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但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因原賬中“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壹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

(四)收入支出類。

1.“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結轉自籌基建”科目。

由於上述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2.“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撥入專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貸方,將原賬中“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借方。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單位會計“大賬”。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該科目為新設科目。事業單位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並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將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並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中歸屬於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壹)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單位2013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在編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不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設置“累計折舊”科目,並進行如下處理:(1)對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新舊轉賬時轉入““存貨”的固定資產),應當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並於2013年12月31日對這些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這些固定資產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月計提折舊;(2)對執行新制度後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按月計提折舊。

附: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