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交接需要註意什麽?
會計交接手續\x0d\ 1。移交前的準備工作。\x0d\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x0d\ ①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會計憑證。\x0d\ ②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x0d\ ③整理所有應移交的材料,對未了事項和問題寫出書面說明。\x0d\ ④編制交接清單,列出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x0d\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應向交接人員清楚介紹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x0d\ 2。交接點集合。\x0d\離職前,交接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x0d\具體要求如下:\x0d\ ①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錄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換證人員發現不符或“白條到庫”時,交接人員負責查明並在規定時限內處理。\x0d\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x0d\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x0d\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x0d\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x0d\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前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相關數據,並確認相關數字無誤。\x0d\ 3。應由專人負責監督。\x0d\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督。通過監督,確保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確保會計工作不受人事變動的影響;確保移交雙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壹方以欺淩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x0d\交接清單應由監理審核並簽字蓋章,作為雙方責任交接的憑證。\x0d\監交具體要求如下:\x0d\ ①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監交。\x0d\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x0d\\x0d\必要時,主管部門會派人配合主管,也就是說有些交接需要主管或者主管認為需要參與主管。\x0d\通常有三種情況:\x0d\壹是下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督交接,主管單位需要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督交接。比如因單位撤銷、合並,辦理交接手續。\x0d\二、下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督交接,主管單位需要派人監督交接。如果主管單位指示下屬單位更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但下屬單位負責人以各種借口拖延交接手續,主管單位應派人監督,督促交接。\x0d\三、下屬單位負責人不宜單獨監督交接,主管單位應配合監督。如果下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發生矛盾,主管單位有必要在交接時派人與主管壹起做工作,防止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另外,當主管單位認為交接存在壹些問題,需要派人監督交接時,也可以派人監督交接。\x0d\ 4。交接後的有關事項:\x0d\ ①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清單應由雙方和主管簽字或蓋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雙方和主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x0d\ ②接收方應繼續使用交接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性和完整性。\x0d\ ③交接清單壹般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x0d\x0d\會計交接註意事項:\x0d\壹、交接單要寫清楚,交接單上的內容是否符合事實。\ x0d \二、發票要仔細閱讀,發票數量要符合事實。企業賬應與銀行賬相符,實賬與實賬是否相符,托管賬是否與實賬相符,倉庫和固定資產是否應清點。查看公司往來賬戶和個人賬戶。\x0d\總之會計交接壹定要註意,否則後果自負,不要怕麻煩。會計的各個方面都必須核實。交接後原會計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