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務綜合化的不斷發展,全球範圍內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新審視本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否仍然適用,並采取措施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這壹問題在我國同樣有著現實的緊迫意義。剛剛結束的黨的十七大提出要進壹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本文結合學習領會十七大精神,從回顧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入手,介紹了目前主要金融監管體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後,在介紹分析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壹、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發展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在國際化浪潮推動下,跨國金融集團日漸崛起和強大,傳統的三大金融領域(銀行、保險和證券)及金融產品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很多國家紛紛通過修改金融法律法規回歸綜合經營。與此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調整和改革本國金融監管體制。
各國所采取的主要調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為:1、轉向統壹金融監管(這些國家往往采取全能銀行模式),或者將兩個主要監管機構進行合並,如逐步實現銀行與保險、銀行與證券或證券與保險之間的監管統壹(半統壹監管);2、保留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但根據金融集團的出現和金融產品的創新做適當調整,如采取牽頭監管、“傘”式監管或主監管制;3、采取功能監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穩定、審慎監管、市場行為、競爭監管四大主要金融監管領域劃分監管職能,如雙峰監管模式的出現。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全球8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所作的調查,截至2004年底,實行統壹監管的國家29個,占比33%,主要為歐洲國家;實行半統壹監管的國家21個,占比26%;實行分業監管的國家35個,占比41%。
國際學術界對很多國家選擇統壹監管的原因進行了案例和實證研究,發現除了為適應本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外,選擇統壹監管的因素還包括:(1)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程度越高,實行統壹監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國經濟規模。經濟規模越小的國家,選擇統壹監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主要反映在亞洲國家,1997年~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以韓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壹些亞洲國家開始檢討其金融結構和金融監管體系,並逐步轉向統壹監管體制;(4)壹國的法律制度。以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選擇統壹監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監管理念的新發展。其中,風險監管和功能監管理念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壹些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
二、主要金融監管體制介紹和利弊分析
從目前看,經發展演變和調整後的全球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統壹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和雙峰監管模式。就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的對應關系來說,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對應模式: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我國和法國;分業經營統壹監管,如韓國;綜合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綜合經營統壹監管,如新加坡、英國、日本等。短期來說,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未必壹定完全對應,但長期看還是應該相對應。
(壹)統壹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統壹監管模式指由壹個機構統壹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壹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統壹監管的典型代表國家為新加坡和英國。
新加坡是最早實行統壹監管的國家(1984年),也是最為統壹的國家,即由壹個機構(新加坡金融服務局,MAS)負責所有金融監管領域,履行相當於我國“壹行三會”的職能。英國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實施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區別在於英國的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相分離,不承擔微觀監管責任,但負責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同時承擔外匯、期貨和貴金屬交易方面的監管。
統壹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有利於管理和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有利於獲得監管的規模效益,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提高監管質量和監管壹致性,減少多重監管。統壹監管在監管金融集團時優勢尤為明顯,有利於全面評估整個集團的風險,實現有效並表監管。
統壹監管的弊端在於:由於不同領域風險不同,監管目標並不壹致,如果不對監管目標加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效率甚至可能低於分業監管;原有分業監管帶來的法律法規不協調等可能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不能達到預期的監管壹致性和效率;缺乏監管競爭,易導致官僚主義;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蔓延到整個金融領域;難以培養專業領域的金融監管人才。
(二)分業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業監管模式建立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其基本框架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分業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監管分工明確,能較好地避免危機的連鎖反映;能夠集中精力監管某壹個特定機構或領域,有利於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弊端在於:第壹,監管機構權力交叉重疊,金融法規不統壹,降低了監管效率和監管壹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監管“真空”。這主要體現在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難以全面把握集團整體風險。如果各監管主體之間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享制度,易導致監管套利行為。
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但根據需要做出壹些改進,實現某種程度上的統壹,如美國的“傘”式監管。
美國1999年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同時從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與商人銀行等業務。為適應此變化,美國在改進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基礎上,形成了獨有的“傘”式監管模式,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即指定聯儲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式監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而非機構類型接受不同行業主要監管人的監管(被稱為功能監管人)。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協調,***同配合。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傘式監管人的權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說,聯儲必須尊重功能監管人的權限,壹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在未得到功能監管人同意的條件下,聯儲不得要求非銀行類機構向瀕臨倒閉的銀行註入資本;當控股公司或經營非銀行業務的子公司威脅銀行業務子公司穩定性時,聯儲有權幹預。通過這種特殊的監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穩健性與效率可以得到壹定保障。但這種模式過於多邊分散,是由美國監管體制復雜多層的歷史和雙軌銀行制(聯邦註冊和州註冊銀行,其中聯儲負責監管聯邦銀行)決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很容易造成職責不明,監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聯儲成為唯壹壹家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機構,監管職能進壹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銀行,容易造成監管壟斷。
(三)“雙峰”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雙峰監管建立在功能監管基礎上,也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功能領域,即審慎監管(這裏的審慎監管也包括宏觀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這種監管壹般設置兩類監管機構,壹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這個角度上講,雙峰監管也是壹種統壹監管);另壹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故這種模式被稱為“雙峰”模式,代表國家為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自1998年7月開始實行新的監管體制。其具體安排是,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負責對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在內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監管。中央銀行專司貨幣政策職能,不參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外,協調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的職責歸財政部。
雙峰監管的好處在於:較好地解決了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兩大監管目標之間的內在沖突,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壹致性,同時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與分業監管相比,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和難度,與統壹監管相比,在壹定程度上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弊端在於:可能存在監管上的“灰色區域”,也沒有考慮到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難以有效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除了統壹或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差別還體現在中央銀行是否參與金融監管。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中央銀行應該參與宏觀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但在中央銀行是否應該參與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監管,參與程度和方式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爭議。這壹爭議無論在統壹監管模式還是分業監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5年的評估報告中指出,如果建立壹個統壹的金融監管機構,則該機構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實行統壹監管體制的國家都分離了中央銀行的微觀監管職能。當然,仍有不少經合組織國家(OECD國家)的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而在非OECD國家,絕大多數中央銀行仍然參與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參與微觀監管同樣存在利弊兩方面。其主要好處在於,壹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具有較強相關性,有利於信息交流和政策協調。二是有利於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如果中央銀行不承擔監管職責,沒有掌握必要的監管信息,那麽在進行援助時就會進退兩難。
其主要弊端在於:第壹,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壹般說來,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操作,而監管政策則有順經濟周期操作的性質,這是二者沖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時擔任銀行監管人和最後貸款人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作為銀行監管者,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機中不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在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時往往存在過度借貸傾向,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也具有通貨膨脹效應。
從各國情況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於運用正式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金融監管者和負責金融穩定者都必須進行深度合作。事實上,中央銀行無論是壟斷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三、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幾點結論和啟示
縱觀各國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理論探討和實踐選擇,可以得出以下壹些初步結論:
第壹,各種金融監管體制均有利弊,並不存在壹個普遍適用的最優體制。理論上講,盡管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有效性有著重要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監管提供良好環境,本身並不能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第二,壹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必須考慮本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同時充分考慮壹國的金融發展歷史、文化和現有法律體系。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與本國金融體系結構(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的各自發達程度和相對重要性)以及金融機構的特點(分業經營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育程度)高度相關。
第三,任何國家必須全面分析金融監管體制調整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包括調整過程本身蘊涵的風險。在操作過程中需要審慎推進,避免對金融產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盡管不存在普適性的最優模式,壹般說來,良好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具備如下特點:
首先,能夠確保金融監管目標明確,運作獨立,覆蓋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金融集團)和功能領域,有效應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各種風險,並能適應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
其次,能夠兼顧監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達成目標)和監管有效性(能夠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也就是說,壹方面,各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不存在過多交叉監管和重復監管;另壹方面,不存在重大監管真空。
第三,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以及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能夠建立良好的監管協調機制。
最後,能夠有效避免監管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
(壹)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和現狀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有自己獨特的發展路徑。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出現跨行業經營的競爭局面,很多商業銀行設有自己的信托、投資和證券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金融事業管理機關,負責全面管理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包括管理股票和債券。同時,作為國家證券主管機關,負責證券發行、上市的審批。保險監管職能也壹直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這壹時期,形成事實上綜合經營、統壹監管格局。
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對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證券經營機構監管方面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的體制。
1995年,我國正式確立分業經營體制(此時國際上已開始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變)。之後,分業監管體制不斷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壹”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證券市場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至此,人民銀行分離了證券、保險監管職能,但保留了銀行業監管職能。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4.15,0.01,0.24%)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至此,我國正式完成了分業監管體制的構建,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下簡稱“三會”)***同負責金融微觀監管,人民銀行負責金融穩定的監管體制。
可以說,我國從統壹監管走向分業監管是當時經濟與金融發展的歷史背景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國情。總的說來,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分工明確,這種專業化的監管體制與我國嚴格分業經營的現狀是基本相適應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存在壹些問題,迫切需要加以完善。這些問題既有現有體制和分業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新挑戰。主要包括:
1、隨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以及綜合經營試點的推進,嚴格分業監管的效率在逐漸降低,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並存,監管壹致性問題也日漸突出,尤其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大金融業進行監管,不同機構需向不同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執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壹業務,也需獲得不同部門的許可,重復監管現象突出。與此同時,銀行、信托、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日漸趨同,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的真空與沖突。在涉及審批權力的地帶呈現權力設置的重復和資源控制的重復,在涉及責任追究的地帶呈現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
2、金融業開放缺乏整體戰略,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主要外資金融機構都實行集團化綜合經營模式,盡管其在華機構也必須遵循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但其同壹主體可分別進入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華機構通過與總部的前後臺配合,以“前臺分業,後臺混業”模式實現實際上的綜合經營,在我國實現跨行業持股、跨行業經營和分銷產品的目的。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無法對上述外資金融集團實行有效監管,難以全面把握外資金融集團在我國的發展和風險現狀,也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3、中央銀行的職責和作用仍有待進壹步明確。中央銀行目前承擔了多種監管職責,主要包括:金融宏觀調控職責,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維護貨幣穩定;宏觀監管職責,負責金融體系穩定,監管權力覆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所有金融領域;最後貸款人職責,負責支付系統穩定。此外,央行實際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觀監管權,包括:負責銀行間同業拆借、銀行間債券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監管;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應該指出的是,由於我國體制上的原因,央行通過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責,事實上已經成為某些銀行的所有者,這與其宏觀監管職責是沖突的。
4、銀行監管和金融穩定職責之間需要進壹步明確和合作。不可否認,這兩種職責之間關系密切。二者在職責分工明確並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設的。但從目前我國情況看,壹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觀監管職能,沒有最終消除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之間存在的內生性沖突,同時導致銀監會和央行存在壹定的職責交叉之處,典型例子如兩家同時要求被監管機構上報同樣信息。另壹方面,兩家並沒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享、支持功能***享和定期溝通協調的機制,更重要的是,沒有明確當支付危機發生時監管合作模式的具體架構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監管重復和監管弱化問題。
5、監管協調機制有待健全和加強,監管機構之間溝通不足、 信息***享程度低的問題較為突出。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壹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壹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並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今年1月份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提出要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體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應該說,這壹思路與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是相適應的:首先,雖然綜合經營已成為難以逆轉的全球化趨勢,但難以壹蹴而就。不難想象,經歷較長時間嚴格分業經營的我國,在轉向完全的綜合經營之前,必然有壹個較長的“準綜合經營”時期,這也意味著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統壹監管。其次,經歷了多次機構改革,我國於2003年才最後形成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短時間內恢復原體制既不現實也不可行。這種監管機構的“才分即合” 將帶來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和內部的整合,使得新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必然產生壹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無論對整個社會還是金融業而言,體制性變革的風險往往是最大的風險,涉及資源重組、機構變革、社會觀念更新等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國應結合國情和金融監管現狀,目前階段,應在繼續實行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前提下,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著力於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機制。從長遠看,應在穩妥推進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統壹監管體制。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應該采取以下措施來加強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
(壹)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
我國在十六屆五中全會已經明確提出穩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業界普遍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發展實際,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我國金融機構實行綜合經營的理想組織形式選擇。難以對跨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正是分業監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繼續實行分業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適當微調,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安排,以適應現階段金融業務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統壹監管體制下,由於監管機構只有壹個,基本不存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權歸屬的爭議。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從國際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壹是如前所述的美國“傘”式監管,由央行負責;二是主監管制或牽頭監管,法國做出了類似安排,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我們建議考慮實行主監管制,這壹制度事實上已經寫入“三會”簽署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但需要國務院盡快對此加以正式明確。
可以說,主監管制與我國目前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基本適應。理由如下:
1、從體制變遷角度講,是壹種成本較低的制度安排。
我國2003年剛剛分離央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央行原有的銀行微觀監管人員全部成建制轉移到銀監會,短時間內重新承擔微觀監管職能,在人員、系統建設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資源。同時,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而美國“傘”式監管壹個不可忽視的前提是,美聯儲壹直承擔著對聯邦註冊銀行的監管職責。
2、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育現狀相適應。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育目前尚處於雛形階段,其業務交叉性和復雜程度還有壹個逐步的發展過程。主監管制能夠應對監管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戰。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於範圍經濟和***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會”有能力承擔各自領域的主監管責任。
經過較長時間的運作,“三會”在各自領域都積累了豐富的監管經驗和相當程度的監管技能,並逐步向國際標準接軌。以銀監會為例(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業占金融資產90%以上的事實,決定了銀行將成為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參與者。如果按照主監管制設想,銀監會將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在繼承吸收央行原有監管經驗和技能的基礎上,銀監會在監管制度建設、監管理念確立、監管手段改進和提高監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能夠有效實施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貸款集中度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已和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銀行監管合作備忘錄,開發建設了覆蓋所有銀行業機構的以風險為本的監管信息系統,有能力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
4、道德風險是央行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的最主要風險。
央行也可以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者的潛在人選,而且央行承擔這壹職責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體現在:首先,對我國而言,造成了體制變革上的過大波動性和反復性;其次,將進壹步加劇央行和銀監會之間的職能交叉;最後,也最值得關註的是,將加劇央行自身的道德風險。如前所述,央行事實上已經集中了很多金融監管職責,如果再加上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職責,容易導致以下風險:壹是金融安全網的外溢;二是導致非銀行業務風險蔓延到銀行業務;三是打破目前業已形成的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造成央行監管權力過大,從而引起相應的責任機制問題。
(二)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無論是從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有效性的角度,還是從應對新型業務、交叉業務監管挑戰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這壹機制的建立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層面:
1、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對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監管制的前提下,考慮建立國務院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但作為最高層級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並全面負責金融監管和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戰略規劃制定。
2、建立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財政、貨幣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應該具有協調和壹致性。需要建立“三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之間的協調機制,就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金融穩定與風險預警、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強化“三會”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以後,“三會”之間壹直十分重視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對全方位進入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如何形成監管合力,避免監管真空;如何落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