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最大的債券交易場外市場,也是中國債券市場的主體,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是其主要參與者。該市場屬於大宗交易市場,采用雙邊逐筆協商結算的模式。主要交易品種有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和其他債券。壹般來說,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有四種交易形式,包括現券交易、回購交易、債券遠期交易和債券借貸交易。其中,債券遠期交易的內涵與期貨相似。它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和數量買賣標的債券的交易行為,是為彌補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參與國債期貨市場而創造的創新型利率衍生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和現券交易采用壹方給錢,另壹方給債券的模式;債券借貸交易是壹種“以券換券”的交易方式。
(2)商業銀行債券櫃臺市場:商業銀行債券櫃臺市場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延伸,屬於零售市場。參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投資者,市場規模較小。
(3)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市場的參與者是除銀行之外的各類社會投資者。他們可以在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開戶交易,交易所市場的債券存量相對較少。該市場屬於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場,實行凈額結算。交易的債券類型通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債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