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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成本計量原則和內容分別是什麽

壹)環境成本的定義經濟學觀點認為,環境成本是指為維護環境質量而支付的汙染控制費用和汙染造成的社會損害費用的總和。汙染控制費用包括防治和消除汙染所支付的各種治理費用和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等所支付的費用。社會損害費用包括環境受到汙染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對社會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以及為避免汙染危害而采取防護措施的費用。這壹觀點從維護環境質量的目標出發,將人類活動對環境造成的汙染所帶來的壹切費用損失作為環境成本的內容,未包括人們過度耗用資源所帶來的損失,是壹種保護環境型定義。會計學觀點認為,環境成本是指依照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的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而發生的各種成本費用,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而付出的其他成本。對於那些不由企業負擔的環境成本費用,企業不予確認和計量,這類成本通常被稱作“外部環境成本”,包括由社會承擔而非由企業承擔的用於治理不良環境影響的成本費用,如治理空氣汙染和水汙染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發生的支出。該觀點從企業環境會計角度強調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為對其進行管理而采取措施發生的成本費用,定義僅從企業會計核算角度出發,並未涉及宏觀層面。

(二)環境成本的特點環境成本相對於傳統生產成本而言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社會性。環境成本是壹種社會經濟代價,是在社會經濟系統內各構成要素之間以及社會經濟系統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聯系下,引發的社會經濟資源耗費。二是轉嫁性。環境成本通常並不表現為企業經濟行為的直接耗費結果,而是企業的經濟行為通過社會聯系和彼此之間的相互作用,導致其他經濟組織或整個社會承受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代價。這種耗費的間接性也決定了社會經濟成本在補償上的間接性。三是潛在性。環境成本對社會經濟系統及環境的影響往往要經歷壹段時間才逐漸釋放和表現出來,不可能立即伴隨著經濟行為而顯現,若不加以節制,可能留下無窮隱患。四是滯後性。環境成本的空間轉嫁和時間轉移,使得環境成本發生與其補償之間存在著壹定的“真空”。環境成本的空間轉嫁,使環境成本補償主體的確定存在壹定困難;環境成本的時間轉移,使其不能及時獲得補償。這種補償滯後使得大多數環境成本通過時差而被“放大”,所要求的補償與所發生的社會耗費和損失不匹配,使社會經濟系統運行漸趨惡化。

二、環境成本計量主體中企業與政府角色定位 

(壹)企業與政府在環境問題中的角色我國環境會計無論是實務還是理論都處於起步階段。從國內外對環境成本計量主體的研究看,主要分歧在於環境成本計量的主體是企業還是政府,企業和政府在環境成本計量中如何扮演各自的角色。從經濟學角度看,環境問題源於經濟的外部性,是由於外部性引起市場失靈而使社會資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造成的。福利經濟學和博弈論在對其成因進行解釋的同時,也指明了解決環境問題的出路,即可以通過加強合作,解決產權問題,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並通過政府控制等方式來進行環境管理。科斯定理表明,產權的私有化是保護資源有效利用的途徑,支持的是徹底的、自由的無管制市場。但其實現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如產權要容易界定,具有排他性和專有性,可以在自願的原則上轉讓,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實施其權利,保護其財產不受侵犯,交易成本低等。但在解決環境問題時,又會面臨壹些難題。首先,環境具有公***物品的特性,具有無排他性,存在著眾多的使用者,很難從技術上排除其他使用者,或者實施產權不受侵犯的代價太高。其次,協商導致資源最優配置的假設條件是交易成本為零。再者,談判的結果不壹定總是能達到社會效率最優的水平。談判結果更多地取決於雙方討價還價的能力,最終達成的只是各自認為對其有利的生產水平,從而不能保證社會最優。因此,通過私人談判來解決環境的外部性問題的科斯產權定理受到了挑戰。環境資源畢竟具有無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企業很難獨自承擔計量環境成本的責任。盡管如此,科斯產權理論仍為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啟示。環境的產權不僅限於實物資產所有權,而且還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定權利,如土地的使用權、避免汙染的權利、對事故要求賠償的權利等。因此,國家可以通過保留對環境的部分財產權如管理權,而將開發權、使用權等其他產權形式通過許可證等方式頒發給不同的當事人,以此來實現對環境的管理。

(二)政府介入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方式由於環境問題產權界定的不確定性無法解決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問題,而且目前我國企業仍缺乏自我約束其環境行為和控制其環境影響的內在動力。因此,在我國要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壹目標,就必須通過政府對企業施加外部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