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其他應交款?
2、實際交納時:
借:其他應交款?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過“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核算,根據《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規定,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壹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壹、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余”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病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註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計算不足壹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