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工商登記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公示審查意見10個工作日。
擴展數據:
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相關要求的規定:
1,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由企業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變更證明材料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3、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時,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相關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