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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市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

(壹)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籌資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三)堅持市級統籌、分級核算、風險* * *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原則。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範圍:

(1)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二)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四條離休人員、二等革命傷殘軍人等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按原籌資渠道解決。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負責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組織工作。第六條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

(二)制定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具體辦法,提出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制度的調整意見。

(三)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審批的監督和指導。

(四)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情況,查處各種違反醫療保險法規的行為。

(五)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第七條韶關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和管理。主要職責:

(壹)負責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咨詢和指導。

(二)負責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按規定報送醫療保險財務和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審核結算和支付醫療保險費。

(四)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質量協議,並對其員工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協議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處理。

(五)負責對轄區內各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分局(以下簡稱社保分局)的業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第八條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施行政監督管理。主要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

(二)會同當地社保分局對轄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資格認定和日常管理。

(三)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第九條地稅部門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確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登記信息的準確和完整。第十條衛生部門負責加強醫療機構行政管理、衛生服務建設,規範診療行為,督促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食品藥品監管、審計、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基金籌集和管理第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單獨建賬,統壹管理,單獨核算,不擠占。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利息的計算方法為: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3個月;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