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對象
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
處理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
3.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上海會計第2001號。201325)
應用條件
(1)持有人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之間發生變更。
(二)證書持有人在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轄區之間發生變更的。
處理過程
1.申請。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應當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地點辦理申請材料。
2.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並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復習。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轉過去。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轉出或轉入會計。
加工周期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收費基礎
沒有
收費標準
免費
接受機構
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和各區縣財政局。
接受地點
(壹)與單位有聘任(聘用)關系,工作單位在市稅務機關登記的申請人,在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地點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
(二)與單位有聘任(聘用)關系的申請人,工作單位屬於市級財政行政事業單位按財政撥款的人員經費,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地點受理,具體為:
上海財會管理中心
(三)與單位有聘任(聘用)關系,工作單位屬於上海鐵路系統的申請人,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地點受理,具體為:
上海財會管理中心
(四)與所在單位有聘任(聘用)關系,工作單位按稅務登記關系屬於區縣財政的申請人,在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地點受理,具體為:
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便民服務中心長寧區財政局:長寧區會計管理服務中心
徐匯區財政局:徐匯區財政培訓中心黃浦區財政局:黃浦區行政服務中心
靜安區財政局:靜安區行政服務中心楊浦區財政局:楊浦區行政服務中心
虹口區財政局:虹口區會計管理中心普陀區財政局:普陀區財政局
金山區財政局:金山區財政局松江區財政局:松江區行政服務中心
青浦區財政局:青浦區財政局:閔行區財政局:閔行區證照辦理中心
嘉定區財政局:嘉定區財政局寶山區財政局:寶山區財政局
崇明縣財政局:崇明縣財政局
(五)與單位有聘任(聘用)關系並在本市其他組織工作的申請人,在單位所在地同級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地點受理。
(六)與單位沒有聘任(聘用)關系的申請人,在其戶籍(居住地)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地點受理。
接受時間
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各受理地點確定)
受理機構的聯系方式
見驗收地點
決策機構
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和各區縣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