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5〕382號):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所得,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最低工資保護不適用於退休後被重新雇用的人。
1.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重新錄用,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其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來看,最低工資標準不適用於退休、返聘人員。
因為退休人員在法律上不再將其視為勞動者,所以在現行勞動法中不再將其納入調整範圍,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當然,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與返聘單位協商,要求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2.企業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和享受病假工資的人員,因為沒有上班,沒有提供正常工作,不享受最低工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