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階段:20-40年代的內部控制;
內部牽制制度的審查不應局限於某壹特定的會計範疇,還要對交易處理方法有全面的了解,這是專業界非常清楚的。
2.第二階段:20世紀40-80年代的內部控制;
定義的主要變化是將內部控制環境納入內部控制結構,不再區分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內部控制的三要素應該服務於內部控制的目標。
3.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由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員工共同實施的過程,為企業的財務可靠性、運營效率和合規目標提供合理的保障。內部控制包括五個相互關聯的部分: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
內部控制應遵循壹定的原則,包括:
1,合法性
內部控制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包括《公司法》、《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比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規定其具體內容。
各單位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符合法定要求。否則將被視為違法,不僅損害企業的經濟利益(被處罰),也不利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2.互相牽制
對於壹項完整的經濟業務,必須分配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崗位或人員分別完成,從而形成相互制約。理論依據是幾個人犯同樣的錯誤而不被發現的概率是每個人犯錯誤的概率的乘積,所以錯誤率會降低。
3、節目定位
在建立內控制度時,要根據各崗位的業務性質和人員要求,賦予操作任務和責任,規定操作程序和處理程序,明確紀律規則和檢查標準,做到責、權、利相結合。崗位工作程式化,要求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職,工作有標準,工作有檢查,獎懲有定。
為了增加每個人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系統全面
內部控制是壹個系統,涉及到單位的各個部門和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系統全面性原則要求,壹方面,內部控制的內容要全面,不能遺漏,否則會“被不法分子侵入”;另壹方面,內部控制各部分的內容要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形成壹個有機的體系。
如果內部控制存在矛盾,會讓執行者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