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懷文
隨著65438+10月1,更多的企業開始執行新的收入標準,許多人也在關註和學習新的收入標準。
其中,關於銷售傭金,《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期望收回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資產;但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壹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成本(如銷售傭金等。)如果企業沒有獲得合同,這種情況就不會發生。
企業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其他費用,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都會發生的差旅費等)外,除明確由客戶承擔的以外,均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有人堅持認為,所有銷售傭金都需要計入合同收購成本。
新收入準則只是具體會計準則之壹。為了簡化,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解釋清楚。因此,我們在看這些具體條款時,不僅要看條款本身,還要考慮條款的前提和需要遵守的基本會計原則。
壹、“合同取得成本”核算的是收入尚未發生(或確認)時支付的成本
新收入準則第二十八條原文中“企業預計收回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的”,請註意“預計收回”壹詞。既然是“有望收回”,那現在肯定是收回不了。也就是說,現在已經收回的,不需要計入“合同收購成本”。
比如以銷售提成為例。
1.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收取的保險金向保險代理人支付的銷售傭金。
2、房屋中介企業幫助房企銷售後期,房企支付房屋中介企業銷售傭金。
3、房屋中介企業,根據員工當月實際完成的二手房交易,計算銷售傭金。
類似上述情況的“銷售提成”還有很多,我就不壹壹舉例說明了。
上述案例都有壹個* * *相似性,即企業在支付傭金時,不僅合同已經簽訂,而且收入已經取得,對於支付的傭金不再存在“預期回收”的問題。
因此,如果這類合同已經簽訂,並且在簽訂後及時取得了收入(或確認收入),應當在實際支付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計入“合同取得成本”。
第二,“合同取得成本”體現的基本原則是配比原則。
(1)什麽是“匹配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只是具體的會計準則之壹,肯定要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
比例原則是會計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壹。
匹配原則——百度百科,是這樣解釋的:
配比原則是會計原則之壹,也稱配比原則。
1.支出範圍的比例
企業的各種日常支出應根據其性質和用途與其相應的資金來源相匹配並得到補償,通過支出與收入的比較來確定經營成果。比如,與產品銷售相關的費用應從產品銷售收入中補償;營業外支出和與產品生產銷售無關的專項費用,應分別從利潤和各種專項基金中補償。
2.支出時間比例
某壹會計期間發生的費用,應歸屬於當期產品成本的,應計入當期生產銷售成本;如果是不應歸屬於當期產品的費用,即使已經發生或支付,也不能計入當期成本;如果有些費用,即使尚未發生或支付,也應計入當期產品成本,也應由當期成本承擔。
(二)基本準則對匹配原則的規定
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有專門條款規定配比原則。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費用,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和勞務成本的,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費用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負債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三)“合同收購成本”是配比原則的體現。
對於取得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增量成本,新收入準則規定可計入“合同取得成本”,攤銷期不足壹年的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如何理解新收入標準的規定?
新的收入標準意味著:1。攤銷期限在壹年以內的,可以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也可以計入,由企業自願選擇;2.超過壹年的增量成本需要歸類為“合同采購成本”。
其實如果妳不了解“合同取得成本”這個會計科目,我建議妳可以參考“待攤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這兩個科目進行了解。
待攤費用——目前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不再使用,是《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會計科目,主要核算需要在壹年內攤銷的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主要核算需要攤銷壹年以上的費用,目前在三個準則(體系)中都有使用。
為什麽《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再使用“待攤費用”?原因是壹年內攤銷,實際意義不大,因為會計期間是壹年,壹次性計入和按月攤銷對最終結果影響不大。因此,新收益準則對壹年內攤銷的合同增量成本遵循同樣的原則。
因此,能否將“合同取得成本”視為變相的“長期待攤費用”?因為大家對這個會計科目比較熟悉,所以大家很容易理解新收益準則的含義。
我們再回到銷售傭金的問題上來,詳細看看“合同取得成本”的應用。
案例-1A電梯公司銷售團隊取得B房地產企業新開發樓電梯銷售安裝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B公司支付定金10%;電梯到現場後支付10%;余款在安裝調試驗收後支付,預留10%作為質量保證金,驗收後1年內支付。
根據A公司內部銷售提成制度,合同在收到第壹筆定金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銷售團隊可以計算業績和提成。如果2021中銷售提成計算為20萬元。假設電梯安裝調試驗收預計時間為18個月。
假設A公司適用新的收入標準。
分析電梯銷售不像其他商品那麽簡單,需要安裝、調試、驗收,才能交出“控制權”。因此,在計算本案銷售團隊傭金時,雖然合同已經簽訂(取得),但電梯公司在會計上不能立即確認收入,因合同取得而發生的費用需要先歸集再攤銷。
因此,會計處理:
1.銷售傭金的提取
借:合同收購成本?20萬元
貸款:應付工資-應付工資?20萬元
2.企業確認電梯銷售收入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人員工資?20萬元
貸款:合同收購成本?20萬元
案例-2甲房屋中介公司幫助乙房地產開發公司推廣新開發的樓盤。合同約定,傭金按照買家簽訂的購房合同計算,傭金比例為購房合同總金額的3%。
b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樓盤目前處於施工階段,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
按實際合同金額,2021年1月,B房地產開發公司向A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傭金1.06萬元,取得A公司開具的特價票。假設這批房屋的約定交付時間為24個月後。
分析由於房地產開發公司B的樓盤僅處於預售階段,即使簽訂了合同,收到了房款,在會計上也無法確認收入,因此需要收取銷售合同支付的傭金並進行“攤銷”。
1.支付傭金
借:合同收購成本?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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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屋交付給購房者,房地產企業將在會計上確認收入,“合同取得成本”也將進行攤銷。具體攤銷額=已支付銷售傭金的房屋合同金額×合同的傭金比例。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
貸款:合同收購成本
描述:
看了前面的案例,有人產生了疑惑,“不是很好的攤銷嗎?”之前的分錄怎麽不分期攤銷?
——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比例原則”上來!
——按照新的收入標準,收入有時按點確認,有時按時間確認。根據“配比原則”,如果在時點確認收入,則在時點進行攤銷分配,在時點確認收入,當然是壹次性分配;如果收入是按時間段確認的,當然攤銷也是時間段分配。
所以這裏的“攤銷”不能完全等於房屋裝修費“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因為房屋裝修費是隨時在使用的,所以需要每月攤銷。
我們再舉壹個分期攤銷的例子。
案例-3某在線培訓公司通過在線課程教授註冊會計師考試培訓。培訓機構通過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推廣課程,並抽取報名費的40%作為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的傭金。本次網絡課程最長約定使用時間為3年,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平均使用時間為2年。因此,培訓公司以2年為分期確認收入。
培訓公司2021實際支付銷售提成90萬元,但僅分別取得普通發票。
分析:培訓費因課程推廣而預收,但培訓服務在培訓合同簽訂後3年內,會計在收款時不能直接確認收入;由於培訓服務是在不同時期提供的,收入也應在不同時期確認。
為促銷支付的銷售傭金應按照“配比原則”分攤確認為當期費用。
1.支付傭金
借:合同收購成本?90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90萬。
2.根據收益預測,兩年後確認,傭金也是兩年分攤。
月攤銷額= 90/(2 * 12)= 3.75萬元。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37500元
貸款:合同收購成本?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