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科目
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所得稅”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貸方反映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所得稅額。 2.“遞延稅款”科目 企業應在負債類科目中增設“遞延稅款”科目,核算企業由於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後各期轉銷的數額。“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大於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借方數額;其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小於納稅所得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貸方數額;期末貸方(或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采用負債法時,“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還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稅款數額。 3.“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用來專門核算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該科目貸方余額表示企業應交而未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借方余額表示企業多繳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