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說明
壹、制定的目的
(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壹步完善行業管理工作。1995年,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註協)發布實施了《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的暫行規定》(會協字[1995]10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在規範註冊會計師轉所、完善行業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全行業脫鉤改制的完成,註冊會計師行業得到長足的發展,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勢下,該規定已經難以適應和滿足行業管理的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十壹條明確:註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還應當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該辦法還對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作出了規定。《暫行規定》則未包括上述相關內容,需加以補充完善。
(二)適應新的發展階段行業管理的特點。事務所脫鉤改制,將註冊會計師徹底推向市場,註冊會計師面臨著更多的機會和挑戰,轉所的人數急劇增加,也隨之產生了壹些矛盾。同時,壹些擬新設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後,至新所批準期間,其資格如何進行管理等,均需要進行規範。
(三)簡化註冊會計師提交的材料。《暫行規定》對註冊會計師轉所的要求較為嚴格,需由轉出事務所對註冊會計師在該所任職期間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轉入事務所向所在地註協辦理轉所手續時,應附送轉入事務所的申請報告、與該註冊會計師簽定的聘任合同書復印件、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轉出事務所對該註冊會計師的工作鑒定復印件、註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等材料。《註冊會計師年檢辦法》(現修訂為《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發布後,註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對註冊會計師實施任職資格檢查,因此,轉所時再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已無必要。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註冊會計師重復提交證明材料,應當簡化註冊會計師轉所需提交的材料。
(四)推動註協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為註冊會計師服務。《暫行規定》中未規定辦理轉所手續的時間,不僅無法處理那些辦理轉出手續後,長期不辦理轉入手續的註冊會計師;而且由於各地註協對辦理註冊會計師轉所手續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壹周辦理壹次,有的壹月辦理壹次,給註冊會計師帶來極大的不方便。為規範註冊會計師轉所工作,需要進壹步明確註冊會計師、地方註協辦理轉所手續的期限。對於註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在轉所時所形成的矛盾,需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予以調解。
二、制定的過程
《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自2004年起草並修改至今,中註協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曾先後3次征求全行業意見,2次征求財政部相關司局意見,2008年5月,在中註協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2008年8月,在充分吸收地方註協和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以及財政部相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對《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認真修改後,再次在壹定範圍內征求意見,形成了《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送審稿)》,提請中註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主要內容
《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19條,從制訂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轉所程序、審核要求、相關責任、轉所信息的錄入和檔案保管等七個方面,對註冊會計師轉所作了規定。與《暫行規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
(壹)嚴格管理。根據近年來註冊會計師行業呈現的新特點,為加強管理,在第四條規定了註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夥人)代表。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地方註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明確,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於弄虛作假的,地方註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註銷註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構建和諧。為了構建和諧的執業環境,針對轉所中出現的註冊會計師與事務所達不成壹致意見的問題,在第六條進壹步明確,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註冊會計師轉所手續,並規定“地方註協接到註冊會計師的申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為防止矛盾進壹步激化,維護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調解無效的,地方註協可為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但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行業網站上予以公布。
(三) 提高效率。為促進地方註協提高辦事效率,為註冊會計師提供優質服務,第九條對地方註協辦理註冊會計師轉所的時間進行了規範。地方註協收到註冊會計師提交的材料和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
同時,第十條至第十壹條規定,對出現合並、分立、遷移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需批量轉註冊會計師的,還簡化了轉所手續。可由會計師事務所統壹、批量辦理註冊會計師轉所。
(四)創新機制。根據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結合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條明確了註冊會計師關系可由註協代管的三種情形: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的;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的;地方註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註協代管的形式,不僅填補了管理中的漏洞,對於那些暫不能歸屬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明確由註協來管理;而且明確了管理權限,即由轉出地註協代管,避免在對這些註冊會計師的管理與服務中,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
(五)加強監督。第十三條強調了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註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地方註協書面報告,地方註協應當按相關規定註銷註冊,收回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六)信息管理。為促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工作,增加了信息錄入及公告的要求。第十六條要求,註冊會計師的轉所情況,應當同時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和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第十七條明確,註冊會計師的轉所信息應在行業網站上進行公告。
除此之外,《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還對《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