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出進項稅會計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免征增值稅的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采購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產品和產成品非正常損耗所消耗的外購商品(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轉出進項稅額。進項稅轉出的相應會計處理如下:
1.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如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轉出:
借:在建工程(當購買原材料用於建造房地產時)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2.免稅項目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基本生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3.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轉出:
借方:應付職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4.轉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