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商品流通企業。截至2005年6月65438+2月31日,存貨A商品賬面成本余額為200萬元,有10件,每件單位成本為20萬元。如果公司從供應商處購買同規格的商品A,每次購買的單位成本為654.38+0.8萬元,是否對商品A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假設公司對商品A的存貨跌價準備余額在6月5438+2005年2月的期初為零。
此時,很多公司認為商品A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金額為(20-18) × 10 = 20萬元。
表面上看,做這樣的規定似乎很對,但實際上,我並不理解《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中對存貨跌價準備的解釋。《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於可變現凈值低於存貨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變現凈值的確定方法明確規定,直接用於銷售的產成品、商品、待售原材料等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按照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預計售價減去預計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同時規定了可變現凈值中預計售價的確定方法:
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2.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超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產成品或者商品的壹般銷售價格為基礎;
3.銷售合同中未約定的存貨(不包括待售材料)的可變現凈值,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壹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為基礎;
4.用於銷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這裏的市場價是指材料的市場銷售價格。
由上可知,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減去賬面成本等於存貨的未來利潤(或損失)。存貨跌價準備是謹慎性原則的具體應用,所以如果存貨未來發生損失,需要確認,即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存貨在未來產生利潤,則不需要確認。這樣,我們就很容易理解如何確定可變現凈值中的預計售價,即存貨未來的預計銷售收入。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存貨跌價準備的關鍵在於存貨未來是否會發生損失,即可變現凈值與存貨成本的差額。存貨跌價準備;而不是將存貨的賬面成本與存貨的重新取得成本進行比較,即不對存貨的重新取得成本與存貨的賬面成本之間的差額計算存貨的減值準備。
我們來分析壹下之前的案例。如果2005年6月5438日+2月365438日+10月每件商品不含稅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40000元,每件商品預計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為30000元,則A的存貨未來利潤(或損失)= 10×(24-3-20)= 65438+萬元,否。
或許,有些人還是認為商品A的賬面成本確實高於目前的采購成本20萬元,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什麽不計算折舊準備?其實賺錢少和虧錢是兩種不同的結果。商品A的賬面成本確實高於當期采購成本,最多說明商品A收入不足20萬元,但商品A的預計未來利潤為65438+萬元,說明商品A的賬面成本在未來是可以收回的,不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反之,即使商品A的賬面成本低於當期購買成本,如果預計商品A未來將發生虧損,也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