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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經營會計及稅務處理。

從2009年起,無論是否低於原值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均應交增值稅。

假設該固定資產原值為10000元,累計折舊8000元,銷售舊固定資產總價為5000元。

會計及稅務處理如下:

1.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借:累計折舊

       8000

 

貸:固定資產

        18000

2.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

3.根據財稅[2009]9號文第二條第壹款,該公司應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10000÷

(1+4%)×4%÷2=199.2。

按4%應交增值稅的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99.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9.2

減半未征的增值稅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稅款) 99.6

 

貸:補貼收入              

99.6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營業外支出

         10199.2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