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可以自行彌補虧損,不需要稅務部門審批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時,需要稅務機關審核才能彌補。自2004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082號)取消了這壹審核規定,取消該審核項目後,雖然審核取消,但稅務機關將會著重加強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