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組組長根據審計任務要求,確定審計組成員組成審計組。第六條實施項目審計前,審計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收集、閱讀和分析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熟悉和了解基本情況。審計組組長應填寫《被審計單位基本信息表》或《審計項目基本信息表》。
2、審計組組長主持研究審計計劃,審計組組長主持編制《審計計劃》,提交審計部門領導審批。
3、審計組根據審計項目的需要,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第七條審計部門應在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五天前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並抄送相關部門。在特殊情況下,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時,也可以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第八條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後,應首先召開由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說明被審計單位的目的,提出要求,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介紹或自查情況。自查應由被審計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事項的範圍和分工,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和評價,針對薄弱環節確定審計重點,並對原審計計劃進行修訂和補充。第10條審計人員在審查憑證、賬表、查閱文件資料、核對現金和實物的過程中,應當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項記錄在審計記錄中。
對審計記錄中需要獲取和實施的相關事項進行篩選、整理和確定。第11條審計人員應當采取多種取證方法,對審計記錄中記載的審計事項獲取相關證明材料:
1.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材料、有關文件和實物,可以采取復印、復制、拍照等方式取得,提供者或者代理人應當核對、閱讀並簽名。
2.對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詢問時,審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結果應當記入審計詢問筆錄,由審計人員和被詢問人雙方簽字,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證明。
3.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需要提供證明材料時,可以發函詢問調查,委托當地審計部門收集證據,指定審計人員調取證據。發函時可以使用審計查詢,發函復印件應加蓋證明單位公章和相關人員簽名;委派審計人員收集證據時,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並有兩名以上同行。
4.審計人員對現金和實物的清點,相關數據的計算和匯總等。,應制作審計記錄,經被審計單位或代理人簽字後,可作為審計證明材料。
5.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目標的要求,對所獲得的各種證據進行分析總結,找出各種證據的內在聯系,使之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對審計事項具有充分的證明力。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核對,發現證據不足或者取證程序不完整的,應當及時補充取證或者辦理手續。第12條審計工作底稿應按以下步驟制作:
1.根據收集和整理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就審計事項制作審計工作底稿,並附證明材料。
2.審計工作底稿經主審法官審核簽字後,交被審計單位簽字。所附證明材料是否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其保密程序確定。
3.被審計單位的經理和單位領導必須在三天內對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事項進行簽字,並將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證明材料交回審計組。
4.審計組應參照被審計單位認可的意見,對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事實進行分析、討論和認定,編寫底稿的審計人員應填寫處理建議和依據。
5.審計組組長和審判長應當逐項審核並簽署審計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