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有分別是由相關責任人開,最終是給企業做賬用的。
原始憑證有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是會計做的,設及的人很多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壹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
(2)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制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或分錄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