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22條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這條規定是對會計記錄是使用文字的規定。而結構是條件、模式、後果的,也有認為是假定、處理、制裁的。
擴展資料:
《會計法》全稱《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會計法》於1985年首次頒發施行。1993年12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由國家主席下令公布,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壹般分兩大類:壹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發,如美國1921年公布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布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會計法》,1948年公布的《公認會計士法》等。
另壹類為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的職業團體、學術團體制訂。由職業團體或學術團體制訂的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在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先後發布過若幹會計準則,成為會計師所遵守的、公認的企業會計工作規範。
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壹般由大藏省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還有關於企業會計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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