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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為未能建立針對貧困人口的小額信貸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負責?

為更好地理解和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釋如下:

壹、《辦法》頒布的背景

(壹)廣西扶貧小額貸款已進入集中還款期,風險補償的激活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扶貧小額貸款余額16893萬元,占全部貸款余額(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三、四季度,扶貧小額貸款到期33.59萬筆,占全年到期貸款90.44億元。部分扶貧小額貸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的補償標準和啟用程序。

(二)2018全國扶貧成效評估反饋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完善。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制定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府令發[2065 438+0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分局、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級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補償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3)市縣和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形勢的變化,各市縣和貸款銀行多次要求修訂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明確風險補償啟動程序、損失認定標準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此次修訂的目的是鼓勵和督促有關部門和貸款銀行依法依規做好扶貧小額貸款的回收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國有資產流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影響,廣西扶貧小額貸款在準入時未能嚴格審查,貸後管理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終回收階段不能做好問題信貸的催收和回收工作,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要通過此次修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貸款銀行“切實承擔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嚴格按規定做好貸款審核、發放和回收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充分利用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貸款銀行給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做好扶貧小額貸款的風險防控、回收和處置工作。

第三,政策基礎

(1)《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65 438+07]42號)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完善扶貧小額貸款管理的通知》(銀豹建發[2065 438+09]24號)。

(三)《關於小額扶貧信貸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郭凱發[2014]78號)

(4)《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65 438+06]175號)

(8)《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關於進壹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Xi)關於進壹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發發[2065 438+0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小額信貸扶貧工作的補充通知》(桂大熊貓開開[2065 438]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八章* * *三十六條。第壹章是總則,說明了《辦法》的制定背景,界定了風險補償支付的對象和範圍。第二章是風險補償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是風險補償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支付程序;第四章是風險補償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管理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是風險補償的激活,對損失認定標準、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激活程序、匯票拒絕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進行了界定。第六章是風險補償的績效評估,明確了評估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保障與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是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制和其他補充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需要解釋的關鍵問題

(壹)風險補償的比例。

從其他省份的情況來看,國家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得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共投入資金4.3億元(其中對戶貸企業投入2.24億元),對戶貸資金補償比例為90%,但對戶貸企業不予補償。截至13年6月,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只有45萬元。從我區情況來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都提出風險補償比例定為70%,但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壹。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防城港同意按50%執行。

為實現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壓實貸款銀行催收責任、盡可能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標,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和我區扶貧小額貸款風險狀況,該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為70%,並保留了風險補償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和擔保的區別。

中央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能把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混為壹談。風險補償來源於財政資金,是政府為鼓勵相關主體在政策鼓勵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壹種補償資金。擔保基金是債務人不按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需要承擔還款義務的資金。兩者在性質和會計處理上都有本質的不同。根據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與擔保資金混為壹談,不能直接補償貧困戶逾期貸款。否則就違反了中央文件的規定,觸碰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中,明確了風險補償僅補償貸款銀行的合理損失,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補償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扣除符合扶貧小額信貸業務活動常規情況的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損失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意在補償金融機構因放寬信貸條件而承擔的額外風險。但部分貸款銀行在放寬信貸條件的同時,也放松了貸後管理,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不斷積累,直至成為不良。因此,扶貧小額信貸造成的損失,既要考慮政府推動帶來的準入風險,也要考慮貸款銀行管理不嚴、催收不力以及個人搭車違規發放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影響。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不合理,縣裏會根據原因和責任自行協調解決。此外,該辦法制定了緩沖機制,采取了全區縣域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比較和閾值相結合的方法。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增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四)風險補償的開通時間。

風險補償是減少貸款銀行損失的最後壹關,補償金額是根據壞賬金額計算的。為鼓勵和督促各方加快催收進度,加大催收力度,盡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流失,風險補償的啟用以完成壞賬認定為前提。縣級清收工作順利開展,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完整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金彩[2017]90號)的有關規定認定呆賬,申請風險補償。這個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壹些單位偷懶,拖慢催收工作,直接耽誤風險補償的開始時間。

(5)用盡追索權的要求。

貸款銀行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精神,在有關部門協助下,查清貧困貸款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貧困貸款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法律規定不得抵扣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不動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固定資產。

(六)代位權行使遲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對於戶貸企業使用的扶貧小額信貸,貧困戶沒有使用過貸款,也沒有還款能力,企業因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是排他性債權。這種情況符合代位訴訟的條件。貸款銀行可以根據這壹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貸款銀行拖延行使代位權,錯過催收款項機會,導致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賠償範圍。

(七)承擔扶貧小額信貸的信貸問題。

利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信貸,是指發放扶貧小額信貸時,企業資不抵債,信貸逾期,或因違法違規要求收回企業原貸款的情況。這種情況屬於農戶貸款非正常發放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解決。

(八)風險補償中未補償部分的解決方案。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對因支付異常、不合理導致風險補償金得不到補償的扶貧小額貸款進行原因分析、責任分配和組織協調,確定政府和銀行分擔的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貸款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扶貧小額貸款不存在違規發放的情況,重點是不存在違規發放的情況。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不良貸款市場化處置,是指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以資金方式轉讓不良貸款等。不良貸款市場化處置後,貸款銀行可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貸款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金彩[2065 438+07]90號)認定不良貸款,完成不良貸款的風險補償和核銷。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首次與縣合作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準入。自治區財政廳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納入準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布準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動態調整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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