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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不提供資料如何決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壹)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