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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會計憑證沒有造成損失會受到什麽處罰?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和方便查閱,防止損毀、丟失和泄密。”根據該辦法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5年。6月1999+10月31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檔案,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之壹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同日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改後的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是修訂後的刑法新增的罪名。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法人;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逃避國家對單位財務依法監管的目的;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務管理秩序,犯罪的客體是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財務會計報告。犯罪客觀方面是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會計法》規定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