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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壹種親屬關系無法解釋?

直系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需要避免的親屬關系主要有三種: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緣關系和公婆關系的基礎和來源,是親屬關系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從法律上講,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同壹個祖先出生的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沒有自然或直系血親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平等,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直系血親是親屬關系中最密切的關系之壹,也應納入回避範圍。

3.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近姻親。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祖先的間接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己的上下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三代以內都是旁系血親,其實就是他們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子女以及他們父母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子女。

所謂公婆,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的配偶的父母。因為血緣和三代以內的血緣也是親屬之間的密切關系,也需要回避。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回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孫子女等。;

3.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侄子侄女;

4.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百度百科-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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