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上票據立法的慣例,我國的票據法所規範的對象,僅為狹義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
主要種類
匯票(BILL OF EXCHANGE)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壹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壹定款項的票據。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壹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壹個人作成,並交給另壹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壹定數目的金錢給壹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支票(CHEQUE)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於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外幣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ck)是指境內商業銀行代售的、由境外銀行或專門金融機構印制、以發行機構作為最終付款人、以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有固定面額的票據。境內居民在購買時,須本人在支票上簽名,兌換時,只需再次簽名即可。
主要特點
1、票據是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主要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指壹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範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