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65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壹條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力、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力、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汁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汁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收入總額=應納稅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其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包括(壹)財政撥款;(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巾)批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可見,殯儀館應該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有壹些收入項日(如上述九項)享受免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