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產凈殘值/固定資產原值*100%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企業應當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據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也就是說,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預計凈殘值與企業所得稅法確認的預計凈殘值是有差異。
1、在確認標準上,沒有明確的基準,都由企業分析預計;
2、在變化上,企業會計準則可以調整預計凈殘值,而企業所得稅法壹經確定不得調整。
因此,企業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發生變動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整回來,不得變動。
法律依據:
1、內資企業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壹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壹般為1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