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土地出讓行為,維護被拆遷戶的切身利益,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各地普遍實行了所謂?陽光操作?土地儲備交易制度和土地出讓收支活動的資金流向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下面我準備了壹篇關於土地出讓收支核算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壹是土地出讓收支活動的資金流向
壹般來說,會計對象通常可以概括為資本運動。土地出讓收支的核算應以土地出讓收支活動的經濟業務為基礎,從政府的角度記錄和反映土地出讓收支活動。因此,土地出讓收支活動的資金運動(也稱資金流)是土地出讓收支核算的對象和內容。研究和分析土地出讓收支的會計核算,首先要分析土地出讓收支的資金流向。
(壹)土地儲備交易制度實施前的資金流向
土地儲備交易制度實施前,大部分地方采用?毛鏑?土地如何流轉,即拆遷補償和前期開發整理?凈土?開發企業負責工作,政府只核算土地出讓凈收益的收支。它的資金流是怎樣的?流程壹?如圖。
(二)儲備交易制度實施後的資金流向
所謂土地儲備交易制度,包括政府的錢?凈土?土地儲備制度及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如市場運作模式下的土地轉讓交易制度。它的資金流是怎樣的?流程二?如圖。
用什麽?流程壹?與相比?流程二?主要變化有:壹是建立了土地儲備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同時,土地儲備資金要及時用於償還貸款;二是增加土地儲備和土地交易環節;第三,‘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地方國庫是包括土地儲備成本在內的全口徑收入。
政府性基金核算的土地出讓收支也必須是土地出讓的全口徑收支,包括土地儲備成本。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制度。為準確反映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支活動,土地出讓收支核算可分為:以土地儲備機構為核算主體的土地儲備資金核算和以財政部門為核算主體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地方國庫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以土地儲備機構為核算主體的土地儲備資金。
(壹)土地儲備機構是土地儲備資金核算的會計主體。
《土地儲備資金核算辦法(試行)》(財稅[2008]10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儲備資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土地儲備資金應當獨立於土地儲備機構的固有財產和由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單獨核算。?
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地方政府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的專門機構,壹般都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正常運轉所需的日常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安排,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單獨核算,不得從土地儲備資金中列支。也就是說,土地儲備機構也要對土地儲備資金及其日常開支進行核算,要進行單獨核算,其資金不得被挪用。
(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的主要任務和會計要素。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土地儲備工作中土地儲備資金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目前,土地儲備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其他資金以及上述資金的利息。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土地儲備成本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根據?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然後呢。支出?會計等會計要素。
1.?資產?妳的意思是包括嗎?存儲項目?所有土地儲備資金,包括支出,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總體規模。這裏嗎?存儲項目?指正在進行的土地儲備,按項目收取的用土地儲備資金預付的土地儲備費用,應使用?權責發生制?準確地解釋每壹個?存儲項目?土地儲備成本。
2.?負債?指土地儲備工作中的各類貸款,主要用於彌補土地儲備資金的不足。這裏,其主要任務是準確反映和核算土地儲備貸款的借入和償還情況。
3.?凈資產?意思?資產?推演?負債?平衡之後,其實是壹種反思?自己的?土地儲備資金規模。
4.?收入?指除土地儲備貸款以外的其他來源的收入,主要是財政撥款和其他收入。
5.?支出?具體是?交付項目費用?,即已完成的土地儲備項目所發生的全部土地儲備費用。
三、財政部門作為土地出讓收支核算的會計主體。
(壹)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收支核算的會計主體。
土地儲備完成了嗎?交付項目?通過土地交易實現土地出讓收入,包括土地儲備費用在內的土地出讓收入應全部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實行資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為地方政府所用。實踐中,財政部門代表地方政府核算土地出讓收支,財政部門是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支核算主體。
(二)土地出讓收支核算的主要任務和核算要素
土地出讓收支核算的主要任務是,財政部門必須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全面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的收支情況。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包括土地儲備成本在內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根據?配比原理?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也必須包括土地儲備成本。應該分?收入?然後呢。支出?會計要素,比如出版社?現金基礎?進行會計核算。
1.狹義的土地出讓收入可以理解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這壹特殊商品轉讓給使用者實現的收入,類似於綜合地價的概念,包含土地儲備成本,相當於壹般企業的核算?銷售收入?。廣義的土地出讓收入還包括以劃撥和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相當於?代理業務收入?還是?其他業務收入?。以劃撥方式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多少?主營業務收入?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多種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2.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範圍包括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為了準確核算和反映國有土地使用權這壹特殊商品的出讓損益,也為了便於與土地儲備資金核算的銜接,筆者建議將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分為:土地儲備成本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各種專項資金的提取和支付、其他支出。土地儲備的成本是以收入和支出為基礎的嗎?配比原理?反映出讓項目的實際土地儲備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整理支出和其他支出項目;土地出讓業務費用是指土地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出讓業務費用;提取和支付各類專項資金(為全面反映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的全貌,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或支付的各類專項資金應在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而使用各類專項資金的支出應在專項資金中支付),主要包括: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資金和城鎮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其他支出是指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的城市建設等支出。
四、土地出讓收支會計與土地儲備資金會計的關系。
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成為壹種特殊的商品,其本身的成本就是土地儲備的成本。土地儲備過程相當於?生產?環節,在這個環節中,土地儲備資金用於開展土地儲備工作,要準確計算每個項目的土地儲備成本。土地儲備成本支出必須由土地儲備資金支持,並通過這壹過程?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特殊商品符合轉讓條件。
而土地交易流程相當於?銷售?環節,通過土地交易,將已建成土地儲備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使用者,實現的土地出讓收入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按收入和支出?配比原理?財政部門應當將出讓項目實現的土地出讓收入中的土地儲備成本部分及時撥付給土地儲備機構,並在土地出讓收支核算中作為土地儲備成本支出反映;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土地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之壹,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費用,體現為土地儲備資金收入,及時償還土地儲備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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