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本準則中債務重組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範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債務重組壹般包括以下方式,或者以下壹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壹)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2)債務人將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3)除本條第1、2項外,通過調整債務本金、變更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其他債權債務條款。,從而形成重組後的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