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丟失部分是可以自制的原始憑證,那麽可以重新自制原始憑證,並從系統中再次打印整理好記賬憑證;這種情況下是公司內部的管理責任問題。
2、如果丟失部分是發票記賬聯,那麽可以根據公司的存根聯作復印,並從系統中再次打印整理好記賬憑證。
3、公司丟失記賬憑證是外部憑證,比如發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系統所查詢核算信息來聯系對方單位,重新復印壹份作原始憑據,並再次打印整理好記賬憑證。公司記賬憑證丟失,可根據會計系統逐筆進行查核比對,如果是銀行單據丟失的,可以聯系相應的銀行補打銀行回單。
擴展資料:
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
3、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4、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範。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5、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上。
6、記賬憑證上,必須有填制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的簽名或蓋章。對於發生的收款和付款業務必須堅持先審核後辦理的原則,出納人員要在有關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上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對已辦妥的收款憑證或付款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出納要當即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發生。
7、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