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機構:內設機構:(1)辦公室。負責中央機關日常政務管理和服務,公積金中心行政會議的組織安排,綜合文件起草、文秘、機要、機要及各類報文處理,中央系統行政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公積金中央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統計、財務、計劃生育、工業、青年、婦女、政務等行政事務;監督檢查中央領導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2)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黨的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中央委員會日常工作,做好中央委員會文件、黨務信息、工作總結的起草和分發工作;接待中心系統黨員幹部的來信來訪,監督檢查黨委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處理黨員幹部的違紀行為。負責中央系統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調配、聘用審批、人員培訓、出國政審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系統目標管理考核、人員年度考核和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承辦黨委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3)計劃財務部。負責實施《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建立住房公積金會計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銀行賬戶的設立和管理;聯系、檢查、指導和監督受托銀行辦理金融結算業務;編制並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編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4)征管辦公室。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核對繳存單位和個人賬戶,變更信息;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等相關業務的政策咨詢和檔案管理;繳存單位在破產、解散、合並等情況下的單位職工賬戶托管,從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中劃轉;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在城市銀行網點核算、審核和管理繳存業務票據,對受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進行監控、檢查和指導。(5)信貸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起草市本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實施市本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審批發放貸款,協調擔保機構和受委托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業務,監督貸款逾期中市本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情況;並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的市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的申請、初審和備案。(六)監督執法部門。負責學習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繳存和執法檢查工作,責令不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限期辦理,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或者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開戶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追回單位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對不良貸款進行法律訴訟,保全抵債資產。 (七)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中心行政審批工作的受理(或審核)、組織和協調;制定和修訂中央行政審批辦公室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和檢查;中心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印章審批;按照上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行政審批相關業務數據上傳工作。(8)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研究,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的管理、維護和安全防護,外聯業務的設計和研究,財政代扣住房公積金數據的對接處理,中心辦公自動化系統、住房公積金網站、監管系統和查詢系統的管理和維護,以及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9)審計監察室。負責審核和監督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核並監督住房公積金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計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貸款發放和回收;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補充城鎮廉租住房建設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審核和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定期存款的國債業務;審核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審計和監督固定資產的管理;對各地(廳)、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離任審計;負責處理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