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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真的可以“放水養魚”嗎?

審計人員不允許放水養魚。

放水養魚的問題:

1.發現問題仍然是審計部門的基本任務,發現問題也是評價審計人員業績的主要因素。除了風險導向,問題導向也是審計部門的主要方向,審計人員把發現問題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2.如果沒有審計發現,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就會受到質疑,審計的威懾力也就無從顯現。在壹些組織中,主要領導將審計部門定位於發現欺詐或問題。

3.個別審計人員的心態只是從個人角度出發。從理論上講,審計部門應該從全局的角度分析問題,提出審計建議。但在實際工作中,為了生存,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的第壹要務是發現問題,第二要務是將懷疑轉化為問題。

4.個別審計人員寧願在下壹次審計中把疑點或小問題變成問題或大問題,也不願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風險提示。

審計:

1.審計是指專門機關依法對各級政府、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事後檢查的壹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

2.審計是國家授權或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

3.運用專門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4、評價經濟責任,核銷經濟業務,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獨立進行的經濟監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