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租賃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可以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壹、新租賃準則與原租賃準則相比
新租賃準則與原租賃準則相比,新租賃準則在承租人會計處理方面,核心變化是采用單壹會計模型,取消了承租人關於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基於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在資產負債表中均確認相應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這壹變化實質是將原在表外反映的經營租賃統壹納入表內核算,也將對企業的多項報表數據和財務指標造成影響。
二、新租賃準則的核心變化是什麽
新租賃準則的核心變化是取消承租人關於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在出租人方面,改進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對其保留的有關租賃資產的權利所采取的風險管理戰略、為降低相關風險所采取的措施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