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預轉固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但需要按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有關政策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