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企業在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五條資產計稅依據,是指企業根據稅法規定,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
第六條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