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應考人員考場行為,保證考試正常有序bai進行,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辦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遵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辦法》、《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 考試開始前40分鐘,應考人員應當憑本人準考證和與報名信息壹致的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接受監考人員核對證件,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考場情況記錄表》(簡稱《考場情況記錄表》)“考生簽字”欄內簽名,並拍照後按照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四條 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可以攜帶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鉛筆、直尺、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等,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書籍、紙張、飲品以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座位。
如果應考人員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應當存放在考場內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五條 應考人員入座後,應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第六條 應考人員入座後,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應當由監考人員陪同,返回考場時應當重新拍照。在同壹考場同壹時間,只允許1名應考人員暫時離開考場。
第七條 入座後考試開始前,應考人員可以登錄計算機考試界面,核對考試相關信息。
第八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於考試結束前30分鐘。
第九條 應考人員根據答題情況可向監考人員申請草稿紙。
第十條 如果出現考試機故障、網絡故障或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考人員無法正常考試,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
第十壹條 因考試機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應考人員答題時間出現損失,應考人員可以當場向監考人員提出補時要求,由監考人員根據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如果應考人員因突發疾病不能繼續考試的,應當停止考試,立即就醫。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或特殊情況需離場處理的,應當經監考人員批準,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交卷時間並簽字確認,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至考點備用休息室,至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時,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指令,停止考試,將草稿紙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回收。監考人員宣布退場後,應考人員方可退出考場。應考人員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五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維護考場秩序。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對試題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試題內容抄錄或復制後帶出考場,不得傳播、擴散試題內容。
第十七條 應考人員如果出現違規行為,將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有關情況將向所在單位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選擇紙筆作答考試方式的應考人員,客觀題在計算機上作答,主觀題在紙質答題卷上作答,答題結果填寫在草稿紙上或未填寫在答題卷指定位置上無效。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財考〔20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