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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會計證要帶好什麽東西啊。。我想把我的會計證從蘇州轉到上海,。。有沒有人轉過的?

證轉了麽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辦理調轉手續;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本窗口向公眾介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的有關規定,使持證人員了解註冊、變更、調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本窗口附有《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註冊、變更、調轉登記表》格式及填表說明,此表可作為正式表格使用,持證人員下載此表並按說明的要求填制後,在辦理註冊/變更/調轉登記時,將其連同其他材料壹並交有關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 (壹)持證人員下載此表格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表格壹式兩份,本人持壹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留存壹份。

(二)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持相關材料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相關事項。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審核確認後,辦理相關手續。 《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5]40號)規定:

(壹)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該證明應載明本人工作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稅務登記證號、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等,並加蓋單位公章。下同),向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備案。該持證人員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註冊登記。

(三)持證人員在本市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屬會計從業管理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四)持有非本市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市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和調轉登記表,向本市調入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五)持證人員調往本市以外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及時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和調轉登記表,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六)持證人員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獎懲情況等需要變更的,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壹)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稅務登記在市級稅務機關的,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地址:陸家浜路1060號3樓,郵編:200011,電話:63770882);

(二)上海市財會管理中心(地址:陸家浜路1054號,郵編:200011,電話:63185588)。

(三)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按稅務登記關系在各區、縣稅務機關或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屬各區、縣級財政的,或者與單位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按戶口(居住)所在地申請的,由各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區、縣財政局

指定的受理場所

地 址

郵編

電話

浦東新區財政局

浦東新區財政局

合歡路2號

200135

68542222-88916

長寧區財政局

長寧區會計管理服務中心

茅臺路476-1號

200050

52065656

徐匯區財政局

徐匯區財政培訓中心

建國西路652號

200030

64718058

黃浦區財政局

黃浦區會計事務管理中心

四川中路49號

200001

63529744

閘北區財政局

閘北區財政局

天目中路383號

200070

63179911

靜安區財政局

靜安區會計管理服務中心

陜西北路1058號

200040

62278881

楊浦區財政局

楊浦區財政局

鳳城四村8號

(近黃興路撫順路口)

200093

65018811

虹口區財政局

虹口區會計管理中心

飛虹路380號

200086

25658819

盧灣區財政局

盧灣區財務會計管理服務中心

斜土路222號

200020

63262020

普陀區財政局

普陀區財政局

北石路631號

200333

52564588

金山區財政局

金山區財政局

朱涇鎮人民路39號

201500

57334778

松江區財政局

松江區財政局

谷陽北路321號

201600

57810007

青浦區財政局

青浦區財政局

青浦鎮城中西路38號

201700

59734849

閔行區財政局

閔行區證照辦理中心

莘建東路201號

201100

34120853

嘉定區財政局

嘉定區財政局

倉場路3333號

201800

69985327

寶山區財政局

寶山區財政局

友誼支路238號

201900

66785177

奉賢區財政局

奉賢區財務會計管理中心

解放東路488號

201400

33611053

崇明縣財政局

崇明縣財政局

崇明人民路60號

202150

69613740

樣表或說明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註冊、變更、調轉登記表填表說明   1.請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墨水筆填寫。

2.表頭“編號”由主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順序填寫。

3.持證人員辦理註冊(備案)登記情況的,填寫“基礎信息”和“註冊登記情況”欄目。表格壹式兩份,本人持壹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留存壹份。

(1)從事會計崗位欄在以下選填項中任選壹項: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②出納崗位;

③稽核崗位;

④資本、基金核算崗位;

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

⑥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

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

⑧總賬崗位;

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

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欄填寫從事會計工作的時間,以下兩種情況之壹的人員填寫最初從事會計工作時間:

①在1990年以前從事過會計工作;

②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會計證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在持證期間從事過會計工作。

(3)離崗備案登記欄中“原單位名稱”填寫離崗時的工作單位名稱。

4.持證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情況的,填寫“基礎信息”和“變更登記情況”欄目。表格壹式兩份,本人持壹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留存壹份。

(1)學歷(位)欄在以下選填項中任選壹項: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③中專;④大專;⑤本科;⑥碩士;⑦博士。其中:

①博士和碩士指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專業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研究生;

②本科和大專指正規全日制院校本科、專科畢業或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自學考試”及“五大”本科、專科各專業畢業的學歷;

③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畢業學歷。

(2)專業欄在以下選填項中任選壹項:①會計學;②會計電算化;③註冊會計師專門化;④審計;⑤財務管理;⑥理財學;⑦其它。其中:

①專業是指最高學歷(位)所對應的專業;

②其他是指除表中所列的前6項專業以外的專業。

(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欄在選填項中任選壹項:其中

①既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又有其他類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也必須選填此欄;

②在取得方式中,評審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過評審取得的;考試是指1992年以後通過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考評是指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後再通過評審取得的,如果評審以後又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證書的,應選填考試。

(4)會計行政職務在選填項中任選壹項,其中: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是指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經濟組織中所配備的會計機構的負責人員;

②會計主管人員是指未單位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在本單位的有關機構中所配備的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或者在辦理本單位財務會計業務的專職人員中指定的主管人員。

(5)其他變更是指《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登記表》中其他相關信息發生的變更。

5.持證人員在本市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填寫“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情況”欄目。其中單位稅務登記號、單位電話、單位地址、郵編和經濟類型等欄填寫調入單位,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審核欄不必填寫。表格壹式二份,本人持壹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留存壹份。

6.持證人員跨省市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填寫“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情況”欄目。表格壹式三份,本人持壹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壹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壹份。

7.持證人員在辦理註冊或調轉登記時,如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可同時填寫“變更登記情況”欄目或《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

8.本人辦理註冊、變更、調轉登記的,必須在“本人簽名”處簽名。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註冊、變更、調轉登記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簽名”處簽字。

9.持證人員辦理註冊、調轉登記時,需提供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持證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時,需提供相關材料的復印件,並攜帶原件,以便核對。相關材料應統壹使用A4紙張,復印件要求申請人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壹致”並簽字確認或加蓋工作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