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章的註意事項如下:
1.需要加蓋公章的,壹般應由村委會主任簽字後再加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保管公章的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予以解決。
2.借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事項需要使用村委會公章時,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才能蓋章。如有違反,公章保管人有權制止或拒絕加蓋公章。
3.未保管公章的人員不得私自攜帶公章外出,公章保管人的親屬不得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用白紙蓋公章。
4.保管人員應嚴格按照限額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予以更換,並按限額處理。
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